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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参保居民高额医疗费
内蒙古新闻网  14-11-21 10:02 打印本页 来源: 中国·二连浩特  
 

  按照自治区人社厅推进大病保险相关工作要求,在进行大量精细前期测算的基础上,今年5月份我市制定出台了《二连浩特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标志着我市正式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的原则,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承办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和程序,通过“2014年二连浩特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采购保险辅助服务项目”招投标工作,最终确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支公司为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承办单位。按照《办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出(2014年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参保居民个人不缴费。参保人员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时,在基本医疗保险报支后,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超出1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人寿保险公司二连分公司按60%的比例进行再补偿,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2014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达到24.4万元。目前,我市已有1名参保居民享受了大病保险待遇4.8万元。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启动实施,分担了城镇居民发生重大疾病时的经济负担,缓解了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在下一步工作中,市医保局将做好与人寿保险公司二连分公司的业务和数据对接,细化责任、规范流程、加强管理,使大病保险起步规范、健康运行,实现可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 魏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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