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我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当前,各级政府把推动开展农业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这项工作完成的效果如何,主要是看扩大保险覆盖面、降低保险费率、争取尽可能多的保险赔付款等方面,这显然同保险公司开展业务的目的是不一样的。开展农业保险的公司都是商业性企业,盈利是其开展业务的根本目的。因此,由于目标的不完全一致,政府的意愿同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存在较多差异。另外,有些地区政府部门的农业保险补贴资金不到位,拨付拖延等打击了保险公司的承保积极性。
自治区社科院有关专家指出,今后,应为农业保险公司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与氛围,明确界定相关政府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和农业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范畴,从而避免政府部门对农业保险公司产生不合理干预行为。同时,探索建立合理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风险转移分摊机制。设立农业再保险公司,引导经营农业保险的企业,向再保险公司进行分保,对农业保险的风险进行转移,分散经营风险,消除保险公司的后顾之忧。
农户参保意识有待加强
我区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实行中央、省级、盟市及旗县四级财政补贴90%保费,农户自缴10%;奶牛保险由财政部补贴50%,农户与龙头企业共同承担15%,其余部分由自治区级财政补贴;能繁母猪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级财政补贴20%,盟市、旗县财政各补贴10%,其余10%由农户承担;育肥猪保险由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20%,盟市、旗县区财政各补贴10%,农户承担10%。
就农民自筹部分,一些农户不愿意承担。中国人保内蒙古分公司农险事业部兼三农保险部总经理王蒙宁告诉记者:“从2007年,国家实施财政补贴性农业保险政策以来,今年已经是该项政策实行的第8个年头,对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是世贸组织认可的一项绿箱政策,以保险代替直接补贴,无论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保险生产带来的影响、稳定农民增收,还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从我区情况看,广大农牧民群众对主要粮棉油作物的种植业保险认识程度高、参加保险的积极性也高。但是对养殖业保险由于受个人缴费能力限制,参保意愿还有待于进一步提升。”
业内人士指出,农业保险培训的缺失和保险公司乡镇网点少、使广大农民对农业保险只知皮毛、造成其投保意识差分不开。记者了解到,在一些乡村,由于保险公司的网点还未普及,造成农民投保无门。
作为我区最大的财险公司,目前,人保财险内蒙古分公司已经在全区中心乡镇设立了273家具有展业和出单功能的“三农”保险营销服务部,周边乡镇设立了326家具有保险咨询与服务功能的“三农”保险服务站,行政村设立3156家“三农”保险服务点。今年,该公司又向自治区保监局申请新建乡镇级“三农”营销服务部178家,力求通过2到3年时间,将其服务机构覆盖到我区所有乡镇。
据王蒙宁介绍,农民买农业保险大有益处。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造成保险农作物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且损失程度达到合同约定的起赔点,农户都可以得到理赔。一般灾害的起赔点为损失率20%以上,旱灾的起赔点为损失率30%以上。赔付的最高限额为承保作物的保险金额。各品种的保险金额不等,是由农户实际投入的物化成本决定的。例如水地玉米为400元,旱地玉米为220元,油菜为170元,葵花籽为250元等。
而在国内已经有多个省区的保险公司在探索试点指数型农险产品,如安徽推出水稻种植天气指数保险、成都推出蔬菜价格指数保险,北京推出全国首个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江苏推出国内首个指数型水产品保险。这些指数型保险产品,有效简化了繁杂的查勘定损工作,提高了风险可控程度。我区也已经在部分地区开展蔬菜种植成本保险和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补贴试点。下一步,我区农险经办公司将借鉴先进地区指数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根据自治区农牧业发展特色,开发适合本地区的指数保险,如肉牛、肉羊指数保险、马铃薯产值保险等。
面对灾情,我们会扼腕痛惜,但是否应有未雨绸缪的意识?
专家建议应建立农业保险信息查询平台,参保农户(养殖户)可自主、自由查询参保、理赔等相关信息,鼓励农户(养殖户)自主维护自身权益。
另外,应建立农业保险多元化投入机制。目前所有的自然风险都是由农业生产经营者承担,而农业生产者对农业保险的投入能力又有限,因此,应该破除“谁种田谁担风险”的旧观念,建立谁享有农业产品,谁就有义务分担一部分农业风险的新体制,即建立政府、企业、保户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那么,农业保险的新天地将会到来。(记者 李永桃 实习生 康宇坤)
评论:农业保险重在创新机制
随着农业生态环境的恶化和市场环境的复杂化,以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为特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各种风险因素相互交织,一个细小环节的漏洞都可能对产业发展产生影响,甚至威胁到国家粮食安全与现代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尽管我国农业保险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农业保险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主体积极性不高等问题仍比较突出,难以充分发挥风险保障作用。新形势下,如何通过完善农业保险机制,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保驾护航,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成为农业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向和重要使命。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农业风险具有复杂、集中和扩大的特征,更易导致巨灾损失。因此,加快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是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途径。应加快建立政府支持的农业巨灾风险补偿基金,完善农业再保险市场,积极探索保险证券化,将承保风险转移到更为广阔的资本市场,提高保险经营机构的抗风险能力,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后顾之忧”。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国家的粮食安全、质量安全和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作出了更大贡献,但同时也面临更多的风险,理应得到政策倾斜。以农业生产规模为主要标准,提高对新型经营主体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并实行上门服务,单独出单,缩短理赔周期,免费提供市场、科技、气象、灾害信息和防灾减灾服务。
立足于农业产业链,把农户与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产业组织作为一个农业投保组合,构建多渠道筹措农业保险资金的互保模式。在制度完善、辐射范围大的农民合作社的基础上,开展互助保险业务,有效规避道德风险和降低农业保险经营成本。《农业保险条例》已经赋予了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经营农业保险的主体地位,通过提高互助保险组织的规范化经营管理水平和规模化程度,争取政府的财政项目资金,探索农业互助保险组织持有、管护、分配财政资产的途径。建立农业互助保险组织与商业保险公司在业务培训、风险分担等方面的联系机制。
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最需要的金融服务是融资和风险保障。推进“财政+保险+担保+银行”多方联动,促进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的深层次互动,发挥政策合力,提高惠农政策的效果。银行可以利用广布的网点优势代理农业保险,开办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并且通过银行执行转账支付赔款。保险公司积极探索涉农金融领域的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降低金融机构向农户提供贷款的风险,解决农业贷款难的问题。
总之,现代农业赋予了农业保险重要的历史使命,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保险公司与农业经营主体应充分认识到农业保险的重要性,促进农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使之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国家粮食安全与农村社会和谐中发挥重要作用,助推现代农业迈向新台阶。(本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