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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单位约定“工伤自理”的条款有效吗?
内蒙古新闻网  14-12-24 18:12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原标题:单位约定“工伤自理”的条款有效吗?

  【案例】今年初,赵先生经一家公司考核被录用,该公司与赵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如果出现工伤,费用自理,公司不负责任,并且与工伤有关的一切纠纷都不得向公司提出诉求。”那么本案中,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这一条款是否有效?

  【分析】现实中确实存在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约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工伤自理”,即发生工伤,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概不负责;或者约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尽管劳动者签订了此类劳动合同,但这种劳动合同条款由于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于无效条款。

  劳动者遇到此类问题时,要及时主张,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条款主张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该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进行确认。

[责任编辑 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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