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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明确不得以人名命名地名
内蒙古新闻网  14-12-25 08:50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原标题:内蒙古明确不得以人名命名地名

  “制定和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是自治区政府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昨日,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贾莉说。

  当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了《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将于2015年1月1日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在地名命名上明确规定,一个旗县(市、区)内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名称,一个苏木乡镇内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路、巷、住宅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等名称,不得重名;苏木乡镇名称应当与其政府驻地名称一致,街道办事处名称应当与其所在街、路、巷名称一致;不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域专名;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亦不以其名称作本行政区域专名;地名用字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写应当规范、准确,避免使用生僻字、多音字和易产生歧义的字;除纪念性地名外,不以人名命名地名,禁止以外国地名、人名命名地名;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等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的专名一致。

  同时《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明确,标准地名一般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以蒙汉两种文字及汉语拼音字母为标准的书写形式。地名的汉字,应当以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书写;地名的蒙古文字,应当以内蒙古自治区通用的蒙古语言文字书写;蒙古语地名的汉字译写,应当在蒙古语言文字及其标准音的基础上,按照汉语普通话读音,使用规范汉字译写;地名的拼写、转写,应当遵守《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和《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

  对于标准地名专门和通名的区别,自治区民政厅区划地名处处长曹莉莉解释称,“专名”是指地名中构成名称含义的词语;“通名”是指地名中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名词。如呼市新华大街,新华是专名,大街是通名;锡林郭勒盟,锡林郭勒是专名,盟是通名。(记者 张昊文)

[责任编辑 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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