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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索证索票相关规定(二)
内蒙古新闻网  14-12-25 09:21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原标题:呼和浩特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索证索票相关规定(二)

  为从源头保障食品安全,落实问题食品召回及追根溯源,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通知,要求呼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部门,各旗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落实情况的监管,进一步规范购销渠道。

  食品生产环节索证索票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法律规定记录的事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流通环节索证索票规定:食品经营者应把好食品进货关,认真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应对购入的食品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并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备查。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备查。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者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食品经营企业应认真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或批发记录义务。将载有食品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内容的票据统一规范装订或者粘贴成册,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餐饮服务食品索证索票规定: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流通经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采购时,应当分别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和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采购查验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记者 甄海霞)

[责任编辑 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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