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读者刘先生给本报打来热线电话称:“今年12月初,我应聘于北京华丰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从事业务工作,并且于12月4日开始上班,当时公司告知我,试用期为1个月。12月22日上午,我照常来到公司上班,结果公司领导告诉我,我不适合他们公司的企业文化,让我不用来上班了。对此说法,我感到十分气愤,因为在此期间,虽然我和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我并没有违反公司的任何规章制度。我认为公司开除我不合理。”
当日下午,记者采访了北京华丰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负责人张经理。张经理表示,像他们这样的业务单位,流动性很强。虽然小刘确实没有违反公司制度,但是从几天的工作情况来看,小刘不能胜任该公司的业务工作。所以公司决定对其开除,公司这样做是有制度依据的,并没有什么不妥。随后,张经理向记者出示了该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其中一条显示,聘用员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公司的业务要求,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关系。
12月24日上午,记者就此咨询了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的白喜文律师。白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员工。但是公司要有证据证明被辞退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若公司不能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员工可以要求赔偿1个月的工资或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刘先生可以就此和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记者 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