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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反腐为廉政强身
内蒙古新闻网  15-03-12 19:16 打印本页 来源: 中国网  
 

  庄德水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

  在今年“两会”,反腐如同往年一样,仍然是一个热门主题,受到与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关注。这说明,反腐败依然在路上,社会公众关注反腐,不仅是在关注反腐本身的成效,而且是在关注反腐的新走向,期待反腐有新的举措。

  如果说今年“两会”有什么反腐亮点的话,个人觉得,“两会”回答了一个战略性问题:“当前,靠什么继续推进中国反腐呢?”从李克强、张德江等领导人的报告和讲话中可以得知,“两会”给出了一个答案:法治反腐。可以说,今年“两会”积极回应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传递出了新的反腐信号。

  法治反腐的前提在于反腐立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进一步指出,今年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研究修订行政监察法。从世界反腐经验来看,法治反腐必须积极推进反腐败的国家立法,虽然各个国家的反腐败立法在模式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即反腐败国家立法是取得反腐成功的关键因素。

  在现实性上,反腐败立法不仅可以完善反腐败的顶层设计,让反腐败工作更具系统性和规范性,让不同反腐败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形成反腐败的法治思维共识,而且可以克服反腐败的操作性障碍,解决不同法律法规的相互冲突以及法规与文件之间相互“打架”问题,让反腐败工作更好地走上法治化轨道,形成用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新常态。

  法治反腐的核心在于约束权力。本次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腐败现象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权力寻租,要以权力瘦身为廉政强身,紧紧扎住制度围栏,坚决打掉寻租空间,努力铲除腐败土壤。”据此,法治反腐旨在进一步监督和制约权力,让权力服从于民主逻辑和制度逻辑,让权力“不可”并进而“不能”再“任性”。

  不可否认,随着反腐败的深入推进,一些新的消极行为现象日益显现。在权力行使和运用方面,一方面,有些政府部门不愿意简政放权,表面上压缩审批数量,但实质上仍保留原有权力,并随意使用权力;另一方面,有些领导干部消极行政,宁可不干事、也要不出事,不再有担当,表面上害怕权力可能产生的“麻烦”,其实质仍是想充当权力的奴隶。

  对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早就提出:“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本次政府工作报告则进一步提出:“坚持依法用权,倡俭治奢,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落实党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不懈纠正‘四风’,继续严格执行国务院‘约法三章’。”可以说,法治反腐不仅要扼住权力的喉咙,束住权力的“任性”,而且要发挥权力价值,让权力回归其公共性本位,创造更多的公共利益。这也说明,法治反腐是有为的反腐。“有为”意味着法治反腐具有综合性和系统性,权力行使边界将更为明确,一切权力行为将应有规矩。

  法治反腐是政治自信和政府诚信的直接体现。政治自信来源于新时期反腐败成果和社会公众对反腐败事业的支持。政治自信不是自我封闭和自我标榜,而是对依法治理国家和全面深化改革的信心。政府诚信是对推进反腐败的承诺,反腐败不是一时一地之事,而是关乎“四个全面”能否实现的关键一招。政府诚信要求把政府行为都纳入法治化轨道,坚决纠正政府越轨行为,正如本次政府工作报告所强调的:“一切违法违规的行为都要追究,一切执法不严不公的现象都必须纠正。”这也说明,法治反腐是有效的反腐。“有效”意味着法治反腐具有惩戒性和问责性,法律责任边界将变得更加清晰,一切违法行为将及时受到惩治。

  当然,法治反腐不能是空中楼阁,要善于总结新时期反腐败工作经验和成果。新时期反腐败已经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制度,其中的执行成果应当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提升至国家法律的高度,强化其执行的刚性。更重要的是,法治反腐要采取开放态度,善于借鉴国际反腐败法律的精神,并将融入本土性反腐败法律体系,以本土性经验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

  法治反腐已迈出新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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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中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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