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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条款屡现
内蒙古新闻网  15-03-13 09:16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去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新消法”实施一周年,但记者走访调查中仍发现“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的霸王条款屡屡出现。

  到饭店就餐、到商场超市购物、参加商家的促销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的条款非常普遍。一些商家“钻”消费者不懂法的“空”,用“最终解释权”侵犯着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案例一:兑换会员卡积分

  商家称“已过期限”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少市民的钱包里或多或少的都有几张会员卡,有些会员卡背面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由于有些市民对这几个字没有重视起来,使它们成为出现消费纠纷时商家推脱的借口。

  家住新城区的李女士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在新城区某熟食店办理的会员卡,经过消费后,卡内有价值60元的积分。就在李女士准备用积分兑换产品时,却被商家以“积分卡过期”为由拒绝兑换。

  李女士认为,商家之前并没有规定积分兑换有截止日期,但商家却称,积分卡的背面标注了“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李女士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便向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立即督促商家进行改正,并要求其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案例二:超市买一送一活动“有猫腻”

  家住玉泉区的彭女士在一家超市购物时,看到超市广告单上标有“红酒买一赠一”的活动。

  但当彭女士消费后准备再领一瓶时,却发现售货员递给她的不是红酒,而是一瓶香槟饮料。就在彭女士与商家争辩时,商家则以广告单上标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条款回应。彭女士觉得商家有欺诈消费者嫌疑,便拨打了12315投诉。

  工商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后表示,超市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对该超市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消协:商家应尊重消费者利益

  呼和浩特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监督部主任樊树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依据“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樊树林强调,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并非一方当事人所享有,而是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享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而不应由一方当事人说了算,更不应以格式条款来排除消费者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利。此外,商家在进行商品销售时,应自觉尊重消费者利益。如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发现商家提出“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的涉嫌不公平格式条款,应立即拨打12315举报。

  律师:“最终解释权归商家”属无效格式条款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分所马晓峰律师告诉记者,从法律层面看,“最终解释权”已被“新消法”纳入调整范围,并明确指出“最终解释权”不合法,商家不得以格式条款、声明、通知等方式,作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消费者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一定要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同时商家也要注意,提供格式条款时,要与消费者解释清楚,避免出现这种违法行为。

  “霸王条款”还在“钻空”(本报记者郭治华)

[责任编辑 魏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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