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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和兴安盟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完善补偿机制
内蒙古新闻网  15-04-08 08:38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昨日,记者从内蒙古卫计委了解到,呼市、兴安盟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进一步完善补偿机制,推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呼和浩特:公立医院实行零差率销售

  呼市对8家综合改革试点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医院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将通过增加财政投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医疗机构运行成本予以补偿。

  主要调整以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为主,临床诊疗项目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浮10%,手术治疗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浮20%,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浮50%,同时降低医学检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医疗价格,调整部分临床检验类项目价格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类项目价格(核磁、CT),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下调10%。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与增加政府投入同步推进,并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形成合理的分担机制,确保群众就医费用负担不增加。

  兴安盟:三方面进行上浮调整

  兴安盟旗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以旗县(市)行政区域为单位,实行差别化调整政策,分别制定每个单位内各旗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主要围绕一般检查治疗、临床诊疗项目和手术治疗项目以及中医医疗项目三个方面进行上浮调整。

  其中,乌兰浩特市和科右前旗为一个单位,调整幅度分别为上浮30%、40%、50%;阿尔山市调整幅度分别为上浮10%、20%、50%;扎赉特旗调整幅度分别为上浮20%、 30%、50%;突泉县调整幅度分别为上浮40%、40%、50%;科右中旗调整幅度分别为上浮35%、40%、50%。同时规定近期自治区发改委已调整过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该盟所属旗县医院不再做调整。关于盟所属旗县公立医院蒙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关于规范蒙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4]1063号)具体规定执行。通过试行一年后,要求各旗县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执行情况及重新测算的数据,统一报盟发改委重新审核,批准执行。(记者甄海霞)

[责任编辑 李中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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