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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与约定不符的劳动合同该签吗?
 

  原标题:与约定不符的劳动合同该签吗?

  李某在某公司工作了5年,从来没有签过劳动合同。2014年,在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该公司开始和员工补签合同。没想到,当李某等人拿到公司下发的劳动合同时,却发现部分条款已经填写,而且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如工资,合同上写的是“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1000元”,可实际上,李某每月拿到的工资已经达到2600元。公司为什么要这样写,李某多方询问,有关负责人均不予回答。于是,李某拒签了这份合同。

  李某心想:“月工资降至1000元,干下去还有啥意义?”

  没想到第二天,李某被通知解聘啦,理由是没有与企业续签合同,而其他签合同的同事,工资一分也没降低。

  李某不服,将此情况反映到了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李某认为,这是公司故意违背约定,故意引诱员工辞职的欺骗行为,要求委员会审查,并给与经济赔偿。

  委员会审理查明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故意违背约定,最终导致员工离职的,用人单位将负单方违约责任。

  最后,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调解,该企业一次性向李某支付了“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即3个月的工资合计7800元。同时,仲裁委员会向各类企业倡议:要尊重员工、尊重人才,依法诚信善待员工,因为,员工就是生产力。

[责任编辑 哈丽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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