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蒙古新闻 - 国内 - 国际 - 文化 - 财经 - 教育 - 旅游 - 美食 - 医药 - 汽车 - 楼市 - 娱乐 - 体育 - 道德法制 - 草原社区 - 草原家园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 :新闻中心 > 内蒙古新闻 > 经济新闻 正文   
转播到腾讯微博
内蒙古企业年报率仅2成 限期未报企业将被“拉黑”
内蒙古新闻网  15-04-08 17:54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本网讯(记者 赵静) 4月8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的企业年报信息公示工作座谈会上获悉,截止到3月31日,全区共有26.16万户市场主体报送了2013年度报告,占应报数21.08%;16.25万户市场主体报送了2014年度报告,占应报数10.37%,企业年报率仅2成。

  2014年10月1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正式施行,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按照规定,企业应于2015年1月1日——6月30日期间向工商部门报送2013年和2014年年度报告。对于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工商部门将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同时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内蒙古工商局提供数据显示,内蒙古地区应进行2013年年报公示的企业数量超127万家;应进行2014年年报公示的企业数量约150余万家。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数最低,2013和2014年年报率分别为6%和7%。

  据悉,年报工作是商事制度改革的基础,是国家诚信体系建设的起点,该制度的实施将使企业的自主权越来越大。目前,内蒙古在推行该项制度时存在企业对新制度不熟悉、不了解、对政策把握不全面等问题。自治区工商局号召,企业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端正态度、熟悉法律法规,企业相关工作人员要熟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要在企业内部广泛宣传,并注重对分支机构、分公司的统筹,做到及时报、准确报、早报不晚报。

  相关新闻:

  内蒙古自治区106户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责任编辑 李珍 ]

乳业博览会开幕
夕阳乐园
我的风筝我的梦
安全牢记心间
119名残疾人拿到护...
内蒙古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内蒙古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内蒙古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0471-6659743、6659744、6659725。
电话:0471-6659725
传真:0471-6659744
电邮:news@nmgnews.com.cn
精雕细刻
最炫民族风
 
学习贯彻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
中国梦•我的梦 每个人都是梦想家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工作人员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5-2009 内蒙古新闻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内蒙古互联网新闻中心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新闻热线:0471-6659725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512006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507213 蒙ICP证:090036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