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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用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 让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
 

  顶层设计与试点经验相结合司法改革与当地实际相结合

  2014年以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深化司法改革工作列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领导机构,明确要求各领导成员要既当“设计师”又当“施工员”。成立组织人事改革组、财物改革组、审判业务改革组、综合组、咨询组5个工作小组。为准确掌握全区法院实际情况,自治区高院围绕人员、财物、案件等内容进行全面调研。

  在调研中,自治区高院初步摸清全区法院政法专项编制人数和实有人数,以及事业编制和聘用人数。在案件方面,近年来,全区法院案件总量不断增长,大量案件涌向中基层法院,部分法院审判压力空前增大。据统计,2014年全区法院案件同比增长25.75%,案件超万件的基层法院有4家,案件超过5000件的有22家。在财物方面,截至2013年底,全区法院基建工程款债务繁重。

  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自治区高院党组制定了《内蒙古法院司法改革试点方案(草案)》,草拟人员分类管理、法官遴选、法官惩戒、法官延迟退休、审判权运行机制、人员自治区级统一提名管理、财物自治区级统一管理等9个子方案。同时,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协调,会同自治区检察院、财政厅确定包头市、赤峰市为财物自治区级统一管理试点地区。经高院党组决定,先后将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满洲里市法院列为审判权运行机制和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法院,确定20个派出法庭为审判责任制试点法庭。2015年,高院党组决定将此项改革扩大为每个中院至少有1—2个基层法院开展试点工作。

  在推进改革试点工作中,自治区高院将临河区法院作为首家司法改革试点法院,率先在全区推行审判长、执行长负责制改革,建立以审判长、执行长为核心的31个审判执行团队,针对案件的不同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1+2+3或1+1+N(即审判长+办案法官+书记员或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的审判执行工作新模式。通过公开转任、差额选拔、竞职演讲、民主测评、组织考核、双向选择的方式,有18名原任庭室正职自动转任为审判长、执行长,又从符合条件、踊跃报名的30余名优秀法官和执行员中遴选出13名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执法公正的审判长和执行长。审判长和执行长享有独立裁判、独立签发裁判文书的权利,对案件审理全权负责,真正实现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理念。经过半年试运行,全院月结案由原来的773件提高到1513件,案件改发率提高0.3个百分点,调撤率提高3个百分点。一线法官人均办案从2012年的85件增加到2014年的213件,是全市法院平均水平的3倍;发改案件由2012年的65件减少到34件;服判息诉率从90.9%上升到97.3%。实现“审裁统一”的目标。取消了绝大多数案件的层级审批,使“审与判”“判与责”结合得更加紧密。服务保障大局能力显著提高。通过改革,审判专业化、执行规范化、法官精英化建设得到迅速发展。同时,引入当地党委、政府第三方评价团队业绩机制,促使各团队在保障大局中更加主动、积极作为。

  明确定位与理顺关系相结合严格程序与明确规则相结合

  围绕四级法院职能定位,自治区高院在全区三级法院开展相关调研,明确改革思路,切实强化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高院还对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行使初审管辖权,主要职能是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对下宏观指导、统一自治区范围内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将审判公开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以观念转变为先导,以信息化建设为突破口,以制度建设为保障,落实审判公开、完善公开机制、创新公开方式、畅通公开渠道,积极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召开动员部署会,正式启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合理界定审判管理权和监督权;完善合议庭评议机制,解决“合而不议”“简单附议”等问题;实现裁判文书签发形式的转变;设立法官咨询委员会、专业咨询委员会和联席咨询委员会。通过改革,案件质效得到提升,中院1—3月份的结案率同比上升了11.8%,召开审委会次数同比下降了42.6%,讨论案件数量同比下降了23.5%;扎赉诺尔法庭的一些法律关系较单一的案子做到了快审快结;阿荣旗法院截至今年1至3月份,审结的案件中仅1件上诉,无发改案件。同时法官的责任心明显增强,实现了法官由被动完成工作向主动承担工作的转变,增强了外界抗干扰能力。

  围绕司法审判的要求,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治区高院草拟《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工作方案》。并完成调研工作及调研报告,形成《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自治区高院、自治区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结合我区轻微刑事案件办理工作实践,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办法(暂行)》。该办法的出台,进一步简化了案件办理流程,加快了办案节奏,缩短了办案期限。

  健全制度与统一管理相结合细化设置与保障体系相结合

  4月7日,自治区高院召开党组扩大会暨司法改革、推进依法治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会议指出今年高院拟重点围绕人员分类管理、职业保障、审判权运行机制、自治区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核心内容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高院党组要求各级法院要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通过先行试点,逐步建立以法官为核心的人员分类管理体系,实现全区法院各类人员分类管理,促进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划分人员类别,突出法官在司法工作中的主体地位;科学核定法官员额,将85%的人力资源直接投入办案工作;实行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科学设置高中基层法院法官级别、比例及晋升条件,研究制定原有法官等级接续办法;实现平稳过渡,逐步实行严格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全面健全法院工作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探索建立符合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职业特点、有别于一般公务员的法官职业保障体系,增强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为其依法公正履职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建立以法官等级为基础的法官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建立分级管理的司法辅助人员薪酬制度;建立法官延迟退休制度。

  今后,将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审判组织,严格遵循司法规律,完善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完善院、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担任审判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工作机制;健全法官惩戒制度;健全院、庭长审判管理和监督机制;改革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探索建立自治区级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人事统一管理。通过对现有法官管理制度的改革,形成全区法官统一提名、统一任免的管理新格局,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提高司法公信力。

  自治区高院还将组建法官遴选委员会、法官惩戒委员会;理顺人员管理关系;统一机构编制管理;做好现有人员的过渡接收工作。探索建立自治区级以下法院财物由自治区统一管理机制。建立全区法院经费和资产由自治区财政统一管理的机制,保证在司法体制改革后办公、办案经费保障不低于现有水平。自治区以下法院实施自治区级统一管理;诉讼费收取、罚没资金、赃款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对试点法院清产核资,今年,将在赤峰市和包头市法院先进行司法改革综合试点。

[责任编辑 魏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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