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通辽市旅游服务质量,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机制,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服务质量“万名社会监督员”工作方案》和自治区旅游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工作方案”通知》精神,市旅游局从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直机关、旅游院校、社会团体、新闻媒体、旅游企业,以及关心、支持旅游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中选聘了20名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旨在通过社会监督员的工作,全面、客观、及时地评价、监督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行为,以及全市各级旅游部门的工作,营造规范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我市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应履行的监督职责主要有,监督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旅游经营行为和旅游服务质量;厕所、旅游标识、通往景区的道路等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存在不合理、使用不方便、达不到安全卫生要求等问题;对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改进旅游公共服务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开展旅游法律法规、文明旅游宣传工作,引导消费者依法合理维权和社会公众理性反映诉求;监督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旅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事项。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聘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