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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身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与风险
内蒙古新闻网  15-05-19 17:10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可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经理担任,无论其是经由选举亦或是聘任产生,均需依法进行登记,并予以公示。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与风险:首先是民事责任。由于法定代表人系代表企业对外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定代表人不可以任意作为,特别是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等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各种情形。其次是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与之相关的罪名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非法经营罪等。第三是行政责任。法定代表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形态,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少见,因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措施多针对企业,如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强制执行、合规经营审查等。《公司法》对破产企业负有个人责任的法人设置了职业期限限制。因此,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重视上述法律风险。(信泽法园律师事务所供稿)

[责任编辑 哈丽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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