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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钢原建设部部长杨光一审获刑14年
内蒙古新闻网  15-06-05 16:41 打印本页 来源: 新华网  
 

  内蒙古包钢(集团)公司原建设部部长杨光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5日在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杨光犯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杨光当庭表示认罪服法,不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光,男,196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杨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2003年至今在其担任包钢建设部指挥、部长期间,为他人安排工程、在资金计划上给予照顾、在工程上为他人提供方便,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938000元、美元20000元、宝马X1汽车1辆(价税合计人民币3063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光家属向侦查机关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退缴全部受贿赃款。

  法院还查明,被告人杨光尚有人民币11233708.50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据统计,杨光家庭财产共计价值人民币18969015.01元、美元5000元,其中房产十二套,价值人民币7536318.72元,银行存款人民币10724054.69元,保险支出人民币140582.80元,股票投入人民币48500元,扣押金条二块价值人民币37620元、现金人民币5000元、美元5000元,支付购车款人民币162238.80元,受贿所得宝马X1汽车价值人民币306300元,支付北京车库租金人民币8400元。

  被告人杨光及其妻关丽勋自1984年结婚至案发,除去一切正常家庭开支及受贿所得人民币2244300元(包括受贿所得现金及购物卡人民币1938000元及宝马X1汽车价值人民币306300元)、美元2万元。案发后,杨光家属向侦查机关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退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147174.0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光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包钢(集团)公司建设部指挥、部长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收受项目单位送给其的购物卡、宝马车及现金共计人民币2244300元、美元2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杨光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其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其家庭财产中共计人民币11233708.50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差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白冰)

[责任编辑 李中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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