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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的意见
 

  (十二)积极争取国家金融支持。借鉴铁路发展基金模式,探索联合中央有关单位设立子基金。争取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减轻债务负担。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创设的抵押补充贷款(PSL)工具,争取给予我区更多支持。

  (十三)推进“双向挂职”。继续选派部分旗县副职到自治区金融机构挂职,提高基层干部运用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的能力。

  三、稳定投资增长

  (十四)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在自治区省级领导干部(自治区党委常委和政府副主席)包联的基础上,突出抓好东北振兴29个和列入今年自治区重大项目实施计划53个尚未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属国家审批权限的,由自治区省级领导负责专项推进;属自治区和盟市审批权限的,分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盟市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集中联审。

  (十五)加强项目管理。全面摸排国家已出“路条”项目,对前期工作进度缓慢、迟迟不能开工的,要查明原因;对用水、环保指标未落实的,由当地政府限期协调解决;对没有投资能力的,要尽快变更业主;对当地政府推动不力的,要予以问责。

  (十六)解决项目建设资金问题。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自治区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5]56号)精神,主动跟进自治区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切实做好项目建设服务。对已开工停建项目,因资金困难造成的,当地政府要协调解决融资问题;因市场预期不好造成的,要调整投资方向或推动企业重组,推动项目建设,尽快启动。

  四、培育新的增长点

  (十七)积极打造新的经济增长极。制定出台呼包鄂一体化发展规划、乌海及周边地区产业转型升级规划、霍乌哈金三角区域协同发展规划,加快调整生产力布局,促进地区间互补协同发展,打造新的经济发展平台,催生新的经济增长极。

  (十八)大力促进服务业发展。对旅游、金融、养老、文化创意等服务行业,要逐一研究,逐一制定行动方案,专项推进。加大服务业政策落实力度,对《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等一系列服务业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推动落实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同价政策。

  (十九)深入落实国务院《中国制造2025》行动纲领和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工作的一系列政策。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具体配套落实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抓好落实。

  (二十)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规定。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基金,落实创业补贴,提高大学生担保贷款额度,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五、推进简政放权

  (二十一)加大简政放权力度。6月底前完成各盟市、旗县(市、区)行政权力清单的梳理和公布工作;下半年自治区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年内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对行政许可流程进行优化再造;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4]47号),加快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

  (二十二)简化前置审批条件。制定并公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及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的目录清单,简化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大幅减少申报材料,压缩前置审批环节,并公开审批时限。选取部分旗县和工业园区,开展项目“先建后验”改革试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尽快研究制定具体方案。

  (二十三)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取缔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越权设立的,一律取消;凡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适应经济发展的政府性基金,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收费一律取消。超过服务成本的收费和有较大结余的基金,一律降低征收标准。实行收费项目目录清单管理,6月底前修订并公布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二十四)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国务院要求,自治区成立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加快推进政府自身改革,推动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决策部署,各专题组和功能组要根据职责分工,强力推动,务求实效。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参照建立推进机制,主动作为,做好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工作,以政府自身革命带动其他领域改革。

  六、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十五)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支持。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二十六)提振房地产市场消费信心。落实国土资源部与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5]58号)要求,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鼓励支持地方政府研究制定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采取临时性促进商品房销售的措施,允许以保障性住房资金补贴购买存量商品房,增加保障性住房,消化存量商品房。

  (二十七)加强督查落实。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2015]58号文件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推动地方政府履行主体责任,着力解决房地产市场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认真学习、全面掌握中央和自治区出台的一系列政策精神,解放思想、开动脑筋、主动作为。属于本职范围内的,要全面梳理、对号入座、抓紧落实;需要制定配套措施的,近期抓紧出台。自治区对主动作为、贯彻落实有力的地区和部门,将予以表彰奖励;对不愿作为、没有担当的地区和部门,要追责问责,积极营造抓发展、谋发展和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本意见六个方面、二十七条措施的落实情况将适时进行督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年6月4日

[责任编辑 魏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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