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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怀疑妻子骗房产 想撤销赠与行吗?
内蒙古新闻网  15-06-17 15:44 打印本页 来源: 科尔沁都市报  
 

  昨日,市民贾先生拨打通辽全媒体法律咨询公益平台热线电话咨询:他与易女士于2009年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贾先生有一套婚前房屋,婚后,在易女士的一再要求下,贾先生将房屋变更为二人名下,现易女士提出离婚,贾先生咨询律师:“我怀疑她是在骗我的房产,能不能撤销赠与,该房屋是否一定要分割?”

  就贾先生提出的问题,王志杰律师发表了观点和看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夫妻之间相互赠与财产是比较常见的情形。但其法律效力如何?尤其是赠与并办理相应物权变更登记的情形下,如何处理?是引起很多人关注的问题。该房屋原系贾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产权变更过户至贾先生和易女士名下,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易女士因赠与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但该所有权的取得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应依法进行分割。
 《婚姻法》第十九条中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个人婚前财产通过约定变更成共有,是法律允许的,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规定,就本案而言,贾先生是通过约定以赠与的方式赠与给易女士50%的产权份额,符合《婚姻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且办理了产权登记,也没有可撤销赠与的合法理由,婚内赠与不能因离婚而撤销。故赠与合法有效。结合上述情况,确定房屋为双方共有,各占50%的份额,应依法分割。

[责任编辑 魏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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