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的命令,将罪犯王宏刚、冯广雷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据了解,2012年11月6日17时许,罪犯王宏刚因琐事与孙某某、杨某发生争执,双方被送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安分局巧报派出所。派出所副所长刘庆涤和值班民警对双方多次调解未果。当日22时许,王宏刚认为刘庆涤在此前及当日的调解中对其不公,趁刘庆涤对其劝导之际,用随身携带的尖刀朝刘庆涤胸部捅刺一刀,致刘庆涤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王宏刚被当场抓获。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王宏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8月8日23时许,罪犯冯广雷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团结小区附近,佯称购买香烟进入一超市,趁店主李某某(被害人,女,殁年41岁)不备,持尖刀朝李某某的胸、腹捅刺数刀,致李某某倒地。后冯广雷进入超市里屋,持尖刀朝躺在床上的李某某的女儿索某某(被害人,殁年12岁)颈部、胸部捅刺数刀,并用被子捂住索某某头部。李某某、索某某均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冯广雷劫得现金300余元、中华牌香烟7条(价值2800元)、IBM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1100元)后逃离现场。
罪犯冯广雷潜逃期间又走私、运输毒品,于2012年9月21日被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依法认定冯广雷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其所犯走私、运输毒品罪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罪犯王宏刚、冯广雷不服,提出上诉。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罪犯王宏刚、冯广雷死刑。(记者 郝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