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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旗县公立医院改革补助办法 5日起实施
内蒙古新闻网  15-07-03 10:15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本网讯(记者 赵静)7月3日,记者从自治区卫生和计生委获悉,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公立医院实施取消药品加成政策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月5日起正式实施。

  该办法的出台为推动旗县级公立医院改革顺利实施,保障旗县级公立医院平稳运行和发展。该办法明确,全区102个旗县区的所有公立医院按照“建设靠政府、运行靠服务”的原则,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财政投入和医院加强核算节约成本按6:3:1分担。对于地广人稀、艰苦边远和服务需求不足的旗县以及蒙医中医医院,财政补助比例可适当提高。其中增加财政投入部分,补助资金由自治区、盟市、旗县按照1:1:1的比例共同分担,并列入年度预算,有效减轻了旗县财政的负担。

  此外,该办法在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方面规定,旗县财政制定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补助资金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下达和拨付,预拨资金不低于70%。对于截留、挤占、挪用和冒领补助资金和未按有关规定使用资金或造成资金浪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应安排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执行进度慢、资金违规使用的地区,自治区财政厅和卫生计生委可根据情况和有关规定停止拨款收回补助资金。

[责任编辑 李中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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