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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出台房地产新政
内蒙古新闻网  15-07-03 15:52 打印本页 来源: 阿拉善日报  
 

  近日,阿拉善盟出台新政,着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盟行署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容具体、便于操作,取消商品住房户型设计“9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70%以上”的限制性规定,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40%,对拥有1套住房并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改善型住房需求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双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等内容受到关注。

  《意见》指出,各旗(区)要适度控制开发规模,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和分析,按月上报相关报告,科学编制2015年至2020年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供应计划、住宅用地规划及年度供应计划,适度调整商品住宅开发建设规模,暂停或暂缓房地产新建项目审批。

  在鼓励引导合理住房消费,放宽购买商品住房规定方面,《意见》指出,在规划审批中,取消对商品住房户型设计“9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70%以上”的限制性规定。个人购买商品房的,在办理签约、纳税、贷款及权属登记手续时,不再对其家庭拥有住房情况进行查询。家庭首次购买改善型商品住房,按首套住房认定。农牧业转移人口及非我盟户籍的外来人口购买商品住房,继续执行购房落户政策。通过鼓励房地产企业实施住宅全装修等措施,逐步提升住宅品质,引导房企转型升级。

  《意见》提出要消化存量房,打通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通道。各旗(区)要拓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渠道,将存量房源作为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造、农牧民转移搬迁等项目的安置用房,尽快出台货币化安置办法,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40%。对已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进行挂牌监督,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具体问题,完成回迁安置。

  加强税费支持方面,要减轻企业及个人负担。《意见》指出,要清理整顿涉企收费,对未列入相关清单的费用一律停止收取,坚决禁止重复收费、乱收费、乱摊派、搭车收费等行为,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规范商品住宅进户环节收费,房企要将基础设施建设安装费用全部计入开发建设总成本,严禁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税务部门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各旗(区)要简化流程,灵活监管,缓解房地产企业资金压力。

  《意见》指出,要创新模式,发挥金融信贷支撑作用。金融机构对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改善型住房需求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金融机构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房贷未结清的改善型住房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40%。各旗(区)要搭建银企合作平台,解决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资金短缺的实际困难。

  就盘活公积金存量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意见》要求,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对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不再查询住房情况。对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职工,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后5年,单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双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此外,《意见》还就放宽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加快开展区内异地贷款业务、提升贷款办理服务水平等,明确了具体措施。

  《意见》还对加强服务监管、优化房地产发展环境方面提出有关要求。记者曹海波

[责任编辑 李中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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