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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全面推进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
内蒙古新闻网  15-07-27 09:12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原标题:我区全面推进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各地要认真总结大病保险试点经验,积极探索创新,全面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受托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探索建立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将全面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完善第三方诉讼调解机制,促进化解医疗纠纷,推动建立平等和谐的医患关系

  意见提出,完善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与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有机衔接。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盈亏动态风险调节机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大病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加强与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不断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统筹层次,探索建立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牧区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同时,借鉴大病保险开办经验,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按照管办分开、政事分开要求,支持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补充工伤保险、特定人群重大疾病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各类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保险。综合考虑基金规模、参保人数、服务内容等因素,科学确定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基本医保费用标准,并建立与人力成本、物价涨跌等因素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对于具有较强公益性,但市场化运作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保险服务,可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扶持。

  此外,还将全面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完善第三方诉讼调解机制,促进化解医疗纠纷,推动建立平等和谐的医患关系。探索发展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分担医疗执业风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健康管理服务相关的健康保险产品

  意见在明确探索建立统一大病保险制度的同时,也对加大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进行了说明。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健康管理服务相关的健康保险产品,加强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提供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服务。

  同时支持商业保险机构针对不同的市场设计不同的健康保险产品。根据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探索开发针对特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检查检验服务的健康保险产品。鼓励以补充工伤保险为切入点,发展失能收入损失保险,补偿在职人员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收入损失。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开发满足老年人保障需求的健康养老产品。

  商业保险机构要根据经办基本医疗保险和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管理和服务要求,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人员配备,提升专业经营和服务水平。精心做好参保群众就诊信息和医药费用审核、报销、结算、支付等工作,提供即时结算服务,简化理赔手续,确保参保群众及时、方便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鼓励医疗机构与保险机构合作

  允许商业保险机构介入核心医疗管控流程,强化商业保险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监督控制和评价

  此外,我区还鼓励各类医疗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加强业务合作,成为商业保险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利用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的专业知识,发挥其第三方购买者的作用,帮助缓解医患信息不对称和医患矛盾问题。在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的地区,各级主管部门要与商业保险机构建立信息共享通道,并给予一定的授权,允许商业保险机构介入核心医疗管控流程,开展驻院巡查和案例调查,强化商业保险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监督控制和评价,增强医保基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同时自治区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政府相关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安全保障,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记者张昊文

[责任编辑 张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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