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达茂旗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刘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经检测为吸食毒品者)与其儿子刘某驾驶一辆借用的长城牌越野车到山西省忻州市代县,被告人刘某某独自到一个早点铺找到一个绰号叫“二问天”的人,并向“二问天”购买了2万元的毒品。当日驾车返回达茂联合旗的途中,被达茂联合旗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的车内缴获三包物品,经包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中褐色粉末状物17.43克(含量为53.4%)、白色粉末状物7.43克(含量为0.3%)主要成分为海洛因,白色晶体物77.43克(含量为80.5%)主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购买并持有,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且属于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照本案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作出如上判决。
毒品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危害吸毒人员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极易导致诱发次生犯罪、传播疾病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通过对毒品案件的审理裁判,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惩罚功能和引导功能,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净化社会风气,教育群众杜绝毒品、远离毒品,为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