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盟发改委下发了《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兴发改费字[2015]290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盟范围内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年度审验制度。
为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我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要求,在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年度审验制度及公布内蒙古自治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基础上,建立了全盟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制度、收费公示清单制度和收费信用评估制度等三项管理改革制度,有效推进了全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改革工作,并进一步规范了涉企收费。
2015年7月底前,盟发改委在全盟范围内普遍建立起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制。主要内容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应收标准、实收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金额、支出金额以及单位性质、单位人数、收费总体情况和收费执行情况等,此项工作已近尾声。
2015年8月底前,全盟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清单制。在自治区公布《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内蒙古自治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并实施我盟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收费公示清单制。
在今年年底之前,全盟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收费信用评估制。结合我盟日常收费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要求,建立收费单位收费信用评估体系,构建自评估和第三方评估在内的多元化收费评估制度,对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对在目录清单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以及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时上报年度收费情况、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清单、收费票据使用不规范等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加查处,并通过有关平台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