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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一干部侵吞危房改造补贴构成贪污罪获刑十年
内蒙古新闻网  15-09-08 11:33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原标题:赤峰一干部侵吞危房改造补贴构成贪污罪获刑十年

  近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镇干部贪污危房改造补贴款上诉案,并裁定维持原判,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年。

  2010年3月23日,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政府下发了《翁牛特旗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时任翁牛特旗某镇副镇长的王某分管广德公镇危房改造工作,当年翁牛特旗广德公镇有100户农户申请了危房改造,并获得审核、通过。在危房改造补贴下拨前,王某将31户危房改造户的“一卡通”金牛卡和身份证收到手中。2011年1月21日,每户9488元的危房改造补贴拨入各户“一卡通”金牛卡账户,次日,王某在农村信用社从该31户账户中支取人民币227296元。至案发时,退还危房改造补贴款215808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家危房改造资金227296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以贪污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维持了原审判决。

  评析:本案的争议点在于被告人构成的是贪污罪还是侵占罪?国家危房改造资金的性质属于公共财产,在国家危房改造资金下拨前,被告人身为主管危房改造工作的副镇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危房改造户的一卡通、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控制在手中,危房改造资金于2011年1月21日下拨,被告人于次日即将31户危房改造补贴支取,危房改造资金始终在被告人控制之下。由此可见,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管理的危房改造资金应支付而不支付,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及职务的廉洁性,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构成贪污罪。(张淑丽胥亚南)

  据《内蒙古法制报》

[责任编辑 张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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