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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统一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
内蒙古新闻网  15-09-28 10:14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为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昨日,记者了解到,根据通知要求,2015年10月1日起,全区要统一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登记机关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自治区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工商审核发营业执照其他部门不再重复审查

  通知明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计为18位,由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包括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第3至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9至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第18位校验码五个部分。据了解,该代码及其9位主体标识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主体注销后,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

  现阶段,已试行“三证统发”登记和“一照三号”登记的地区可继续试点,但应在2015年10月1日前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各地、各单位应按照优化、整合、一体化的原则,简化审查环节,促进信息互认。全区统一“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条件、登记程序,规范登记材料,工商登记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报表、税务登记申请表整合为《企业登记申请表》。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向工商登记窗口递交一份申请表、一套申请材料,工商部门审核后,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其他部门不再重复审查。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开设统一受理窗口

  根据通知要求,要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为基础,在自治区层面进行信息交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改造升级现有的业务管理系统,实现与平台对接,满足“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工作需要,进一步推动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各部门间广泛共享和有效应用。

  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促进部门信息化保障和业务信息系统对接,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开设统一受理窗口,协调相关工作,积极为“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推动“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社会各行业普遍使用。对因落实政策不认真、工作措施不力、工作协调配合不到位,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首席记者 吴博超)

[责任编辑 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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