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交警执法该不该亮证?
网曝河北省邯郸市交警执法视频。视频中,司机看到交警开非制式警车,要求看其执法证,一交警称“你香港电影看多了吧”;另一交警称,“执法证是单位内部证件,不是给你看的”。邯郸市交警支队回应,正在调查中。
这段视频引发舆论高度关注,而视频中的两位交警针对拒绝出示执法证件给出的“内部证件论”以及以“香港电影看多了”对当事人进行的嘲讽招致舆论一边倒式的质疑和批评。
但是,我们理性地寻找有关交警执法亮证的法律依据时,又发现法律依据有些模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而《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据此,警察只要按规定着装、佩戴了标志,就不必再持有并出示证件。有些人认为,《行政处罚法》是一般法,《人民警察法》是特别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也就是说,警察执法可以不亮证。但这一观点并未得到普遍认可,社会各界对交警执法是否该亮证依然存有较大争议。
笔者以为,不能让这个问题成为一笔糊涂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专门针对交警的执法规范做出了规定——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比之《人民警察法》中的“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该法要求交警在着装、佩戴标志的同时“持有人民警察证件”。由于《人民警察法》是针对所有警察提出的要求,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针对交警提出的要求,专指性更强,因而,交警应该适用后者——“应该持证”,而不是“或者持证”。持有证件不是放在兜里捂着,而是用来证明身份,其引申义务是,主动出示证件,或者应当事人的要求出示证件。现在,协警参与道路执法的现象并不少见,而有着装的协警没有执法证,更无权执法,也曾出现假交警“处罚”民众骗罚款的案例,针对这些现象,交警亮证也有必要。(李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