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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提高各类社会救助保障标准
内蒙古新闻网  15-11-20 15:06 打印本页 来源: 乌兰察布晚报  
 
  11月18日,记者在市民政局低保中心业务科了解到,自 2015年 1月 1日起,我市继续提高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其中城镇低保对象、农牧区低保对象、农牧区60岁以上未享受低保和60岁以下不具备生产条件、失去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五保对象集中和分散供养的保障标准也有部分提高。

  市民政局低保中心业务科的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了提高保障标准的具体事项: 1、城镇低保对象保障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15元,全市平均保障标准达到每人每月465元; 2、农牧区低保对象保障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2元,全年提高144元,全市平均达到每人每年3325元; 3、农牧区60岁以上未享受低保和60岁以下不具备生产条件、失去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现金直补标准在2014年每人每年1500元的基础上提高500元,达到每人每年2000元; 4、五保对象集中和分 散供 养标 准在 2014年 每人 7300元和3500元的基础上分别提高700元 (10%)和 350元 (10%) , 达到8000元和3850元。

  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保障已经按照提高后的标准发放。(记者 徐楠)

[责任编辑 魏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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