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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语授课毕业生福利:四大举措看这里
内蒙古新闻网  15-12-07 12:46 打印本页 来源: 呼和浩特晚报  
 

  日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内蒙古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向全区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蒙古语授课学生培养和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招生入学、就业岗位设置、创业就业指导教育、到城乡基层创业就业、企业吸纳就业、扶持创业和提升创业能力等方面提出了具体举措。

  据介绍,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依法设置适合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岗位,确保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学有所用,人尽其才。依法设置就业岗位主要包括:在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配备蒙古语言文字专业翻译人员;在各级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配备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在各级信访部门配备能够使用蒙古语言文字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工作人员;在各新闻媒体和出版机构安排一定数量的蒙古语言文字专业岗位;在交通、通讯、金融等企业的公共服务场所设置蒙汉兼通岗位,专门招收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

  在实施《意见》中明确,自治区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每年从录用(招聘)计划总数中划出不低于15%的职位(岗位),专门用于定向招录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其中旗县级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特别是蒙古族和“三少民族”人口聚居地区旗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提高录用(招聘)比例。为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提供蒙古语文试卷,配备专门的蒙古语面试考官,创造公平公正的考录招聘环境。

  该实施《意见》还明确,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大力开发民族文化、学前教育、社区家庭服务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岗位招募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并给予生活补贴。落实社会保险、学费代偿政策。符合条件的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可免试外语或降低外语成绩要求。鼓励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到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对中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在中央驻区企业和自治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推行高等学校毕业生公开招聘制度,规范招聘行为和流程,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

  同时,以发展农畜产品生产加工、生态旅游、现代服务业、民族教育文化等产业为重点,加大对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小额贷款等政策扶持力度,并适当延长小额担保贷款期限。符合条件的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微企业的,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降低从事民族服饰、手工艺品、种养殖业的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入驻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门槛,为其免费提供经营场所,并鼓励企业家、职业经理人、投资人以及具备条件的创业培训师给予创业指导和服务。对于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好、吸纳就业多的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在自治区“以奖代补”项目中给予倾斜,发挥创业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

  据了解,该《意见》所称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中阶段以蒙古语授课为主,且高考时使用蒙古语文试题答卷,录取为区内普通高等学校蒙古语授课专业、民族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毕业生。高中阶段以蒙古语授课为主,录取为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汉语授课专业和区外少数民族预科班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加区内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的机关和事业单位考录招聘考试,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少数民族加分政策。具体政策分别由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记者蒋建波)

[责任编辑 张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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