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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和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现行公务用车制度,合理配置公务用车资源,有效降低行政成本,逐步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域环境实际相适应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积极推进廉洁型机关和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总体目标

  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中央规定的时限,适时启动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通过改革,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基本形成符合自治区实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制度创新,保障公务出行。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确保正常公务出行。

  2.坚持统筹兼顾,注重政策配套。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综合考虑各项出行条件,科学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妥善处理改革涉及的各方面利益关系,确保新旧机制平稳过渡、有机衔接。

  3.坚持统一部署,分类分步推进。按照中央要求,率先在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自治区垂直管理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推进,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中央及自治区的部署有序推进。

  4.坚持厉行节约,科学制定方案。把握“有利节约、有利工作、有利廉政、有利稳定”的改革目标取向,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按照中央要求,自治区整体和自治区本级节支率原则上要达到7%。

  二.主要任务

  (一)参改范围

  1.机构范围。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全部参加改革。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完成后再制定政策、启动实施。

  2.人员范围。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包括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离退休干部暂不纳入改革范围。鼓励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正厅级事业单位的正职主要负责人,以及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必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3.车辆范围。一般公务用车和一般执法执勤用车一律纳入参改范围。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和调研用车。除定向化实物保障车辆外,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保留不超过5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人员编制在50人(含)以下的保留1辆,50人至100人(含)的保留2辆,100人至150人(含)的保留3辆,150人以上的保留4辆;自治区本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在10人(含)以下的不保留,10人至100人(含)的保留1辆,100人以上的保留2辆。自治区党委、政府各保留不超过4辆调研用车,自治区人大、政协各保留不超过3辆调研用车,自治区纪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各保留不超过2辆调研用车,调研用车以中型客车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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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魏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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