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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巡视任务和工作安排。

  巡视组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应当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六条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情况报告、选人用人报告和个别谈话情况汇总等,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管党治党、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向自治区党委或者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提出处理意见,报自治区党委“五人小组”会议研究。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党委“五人小组”会议应当及时听取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自治区党委“五人小组”会议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的有关情况后,应当及时报告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九条经自治区党委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条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地区(单位)的整改落实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自治区党委“五人小组”会议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建立巡视成果运用台账管理制度,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党委组织部门对近期已经过巡视或者正在接受巡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察时,应当听取巡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专项检查,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党组织的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五条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在自治区和被巡视地区(单位)门户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六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被巡视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以其他方式干扰巡视工作的。

  第三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巡视组介绍情况,影响巡视工作开展的;

  (二)对巡视组提出的协助要求,应当予以协助而不予协助,影响巡视组对有关问题深入了解的;

  (三)对巡视移交的问题和线索不受理或者研究办理不及时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条巡视工作联络机构应当认真履行综合协调、沟通衔接、督促整改等职责。对不履行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被巡视地区(单位)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向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盟市、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可以参照巡视制度,建立巡察制度,开展巡察工作。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解释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之前制定的有关巡视工作的法规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责任编辑 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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