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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籍男子赤峰非法贩劣质盐12.5吨
内蒙古新闻网  15-12-08 10:00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原标题:辽宁籍男子赤峰非法贩劣质盐12.5吨

  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4日,内蒙古晨报全媒体记者从赤峰市盐务管理局了解到,居住在赤峰市林西县五十家子镇的杨某某因违反国家规定,不顾两次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12.5吨,扰乱市场秩序。近日,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就杨某某非法经营无碘劣质盐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杨某某出生于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捕前居住在赤峰市林西县五十家子镇。

  2014年5月至7月期间,因非法经营无碘劣质盐,杨某某被赤峰市巴林右旗盐务管理局行政处罚两次。2015年1月至7月间,在没有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杨某某多次从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运输私盐到巴林右旗索博日嘎镇,以每袋80-100元不等的价格,向徐某某、张某某等多名村民违法销售达9.5吨。

  今年7月6日中午,赤峰市巴林右旗盐务局盐政执法人员接到举报,杨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辽CDL452农用车停放在右旗旗医院门口,盐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杨某某车上劣质无碘私盐42袋,每袋50公斤,共计2.1吨。看到盐政执法人员,杨某某弃车潜逃。7月21日,经盐务盐政执法人员侦查发现,杨某某在正点宾馆。凌晨4点,盐政执法人员会同公安局经侦大队干警,在大板镇正点宾馆将杨某某抓获。

  鉴于案情重大,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规定,巴林右旗盐务管理局将此案移交巴林右旗公安局经侦大队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供认此次贩运私盐3吨。

  11月9日,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记者鹿重阳)

  

[责任编辑 魏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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