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重阳节,包头市高校的志愿者在包头福利院慰问老人。秦凯莉 摄(图片除署名外由自治区民政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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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
《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8项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并按有关规定可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办法》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应按照本办法提出,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接到求助后,以上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工商登记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同时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发挥社会救助整体合力
2015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公布,该办法12月1日起实施。
《办法》将过去碎片化的救助制度整合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8项社会救助制度,充分发挥救助制度的整体合力。同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减免收费、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办法》加大对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的救助力度。规定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以上人群,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并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办法》还将低收入家庭中的以上人群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制度,筹集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对经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对象进行慈善援助。
《办法》明确了对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在各教育阶段进行救助,并规定了救助方式。对当年考上普通高校的低保家庭子女给予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由自治区政府制定,对城乡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的具体政策由盟市自行制定。
《办法》要求各地对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成员给予创业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税费减免等创业就业补贴。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办法》要求各地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