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第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城镇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非从业城镇常住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的权利:
(一)按照规定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查询、核对缴费以及享受待遇情况;
(三)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的义务:
(一)依法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二)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遵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规章制度;
(四)就医和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相关资料和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
第十五条灵活就业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居民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资料,到基层劳动保障站所或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