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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通报10起食品药品违法案件典型案例
内蒙古新闻网  15-12-17 09:56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本网讯(记者赵文萃) 12月15日,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社会通报了11月份查处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10起典型案例:

  1、新城区阿茜娅商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今年10月,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新城区阿茜娅商行进行了监督检查,在该商行发现,全南蜂蜜柠檬茶8瓶,货值金额共计412.80元。上述全南蜂蜜柠檬茶标签上标注保质期2年、生产日期见标签正面,而该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是在瓶盖(生产日期:2015/03/08,有效期至2016/03/08)生产日期标注的位置与标签说明的位置不符,生产日期时间与保质期时间不符,经知情人确认,生产日期、有效期与标注不符是篡改过的。现场还发现了违法工具生产日期打号器1个、专用快干油墨2瓶、生产日期胶片2张,经知情人确认,上述工具为该商行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所用。该商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没收违法食品全南蜂蜜柠檬茶8瓶、没收违法工具生产日期打号器1个、专用快干油墨2瓶、生产日期胶片2张,并处70000.00元罚款。

  2、呼和浩特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新华东街店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案

  今年8月,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新华东街店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检,所抽样品为上海佳时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安徽凯利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多味花生(烤肉味),生产日期为2015年6月25日,规格型号为300克/袋,执行标准为GB/T22165(油炸类)。经检验,该批多味花生(烤肉味)的酸价(以脂肪计)(KOH)不合格。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07.00元,并处3000.00元罚款,共计3207.00元的行政处罚。

  3、赛罕区珍玲海鲜批发部经营检验不合格的食品案

  今年5月,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赛罕区珍玲海鲜批发部销售的“桂鱼”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测,该批“桂鱼”检出了孔雀石绿成分,检测结果为不合格。该批发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6.22元,并处20000.00元罚款,共计20006.22元的行政处罚。

  4、赛罕区融娟水产品经销部经营检验不合格的食品案

  今年5月,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赛罕区融桥海鲜市场融娟水产品经销部销售的“梭子蟹”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测,该批“梭子蟹”镉(以Cd计)含量超标,检测结果为不合格。该经销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30.00元,并处5000.00元罚款,共计5130.00元的行政处罚。

  5、金川开发区未来星幼儿园(二分园)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今年9月8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金川开发区未来星幼儿园(二分园)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查封了厨房,并扣押了经营工具。9月1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仍在继续进行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该幼儿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没收经营工具、违法所得1242.00元,并处4000.00元罚款,共计5242.00元的行政处罚。

  6、赛罕区菀然美容美发工作室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今年9月,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赛罕区菀然美容美发工作室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摆放标示广州金翔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卡凡璀璨染发系列染发膏77盒,标示广州市邦妮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出品的BONYHAIR染发霜25盒。经查询,上述产品均为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该工作室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3660.00元,并处7320.00元罚款,共计10980.00元的行政处罚。

  7、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健康街白丽洗涤化妆用品店销售超过有效期限的化妆品案

  今年10月,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健康街白丽洗涤化妆用品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柜上现场摆放超过有效期限的化妆品45瓶。经调查,上述产品过期后未售出,货值金额共计1002.00元。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没收全部过期化妆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共计2004.00元的行政处罚。

  8、回民区苗邦祛痘祛班美容店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案

  今年11月,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回民区苗邦祛痘祛班美容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柜上摆放标示广州博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苗医生华翠嫩白无痕套装”14盒,每套套盒中装有“本草防晒隔离乳”1瓶;标示广州博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苗医生本草嫩肤美白膜”14袋。防晒、美白类化妆品均属特殊用途化妆品,但上述产品标签上未标示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且该店负责人无法提供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经调查,上述产品属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该店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784.00元,并处2352.00元罚款,共计3136.00元的行政处罚。

  9、呼和浩特祥云京城皮肤病医院使用未取得注册证的体外诊断试剂案

  今年7月,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祥云京城皮肤病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医院检验科冷藏柜中发现体外诊断试剂“人乳头瘤病毒LgG检测试剂盒”半盒。经核实,该产品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该医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没收剩余的体外诊断试剂,并处20000.00元罚款。

  10、呼和浩特复兴医院使用未取得注册证的体外诊断试剂案

  今年7月,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复兴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医院检验科冷藏柜中发现体外诊断试剂“人乳头瘤病毒LgG检测试剂盒”半盒。经核实,该产品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该医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没收剩余的体外诊断试剂,并处20000.00元罚款。

[责任编辑 李中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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