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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19名“黑老大”被判刑 最高刑期20年
内蒙古新闻网  15-12-11 10:03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刘青、李东虎、刘建国等19人长期为害一方,欺压群众、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昨日,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

   19人分别获刑

  依据刘青等19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判决刘青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李东虎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判决刘建国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万元;判决李文常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50万元;判决张荣等其余15人有期徒刑12年至有期徒刑两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15.50万元至3万元不等。

  为非作恶称霸一方

  刘青自1991年以来,在巴盟(今巴彦淖尔市)磴口县通过好勇斗狠、横行霸道、欺压良善等手段,称霸一方。以吸食毒品、请吃饭喝酒、共同非法获利等手段,网罗、纠集、拉拢、控制社会闲散人员及有前科劣迹人员,慢慢形成以刘青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李东虎、刘建国、李文常、张荣等为积极参加者和成员的相对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在2008年至2014年间,刘青黑社会犯罪组织发展到30余名成员,组织等级分明,分工明确。他们长期以来对磴口县范围内房地产开发商、音乐会所、烧烤酒吧、地下非法赌博活动场所等,通过暴力讨债、收取保护费、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强拿硬要、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放高利贷收利息、插手民间民事纠纷牟取利润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财,攫取非法利益,为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刘青黑社会组织还以酒吧和私人住所为聚集据点,用违法犯罪所得给组织成员发放辛苦费等,该组织大肆进行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组织造势。

  刘青等人在实施犯罪中,常使用刀、棍棒等凶器,给县城及周边地区赌博场所充当黑保安并强收保护费,充当地下执法者。多次为他人强立债权,强索债务,聚敛钱财,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

  在残害群众时,刘青团伙成员给在医院治疗的群众身上浇汽油并点燃,致多人大面积烧伤,并将医院设施烧坏。刘青黑社会组织的犯罪气焰十分嚣张,受害群众受到非法侵害时不敢报警、举报、控告。刘青甚至狂妄到威胁县领导、公安局长,阻碍公安机关对其黑社会组织犯罪的调查。

  刘青黑社会组织抢劫、敲诈60万余元

  刘青黑社会组织先后37次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犯罪,共抢劫、敲诈60万余元和砂石料、车辆等。其中刘青、李东虎、李文常、张荣、白书军还曾敲诈勒索他人30万元未得逞。他们先后三次敲诈勒索同一名群众12500元。刘青集团在实施寻衅滋事等犯罪中,打砸、骚扰音乐会所、酒吧、烤吧、企业公司,非法侵入住宅。

  判决还认定,刘青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是组织者、领导者,对组织犯罪活动进行策划、指挥、协调,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李东虎、刘建国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地位较高、作用大,起骨干作用;其余成员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积极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成员,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法庭宣判时,特别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记者旁听,公诉机关、辩护人和案犯家属、受害人家属等也到庭参加了旁听。

  一审宣判后,刘青和部分被告提出了上诉,大部分表示服判不再上诉。(记者邬益东通讯员张贵莫勇)

  • 2015-12-11 08:39
    • 来源:内蒙古晨报

[责任编辑 李中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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