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是否有异议……”12月9日,法官询问被告人张某。当日,一场看似普通的故意伤害案件的庭审却极不平常,因为这场庭审的现场不在法院,而是在被告人的家里。
12月9日,因被告人张某患重病瘫痪在床不能出庭,而且远在通辽市科左中旗,为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展现司法的人文关怀,通辽市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法官会同检察院检察官驱车150余公里,来到科左中旗腰林毛都镇南哈拉图嘎查被告人张某的家里进行庭审。由于屋子不足10平方米,审判席、公诉席、辩护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席等桌牌放在被告人张某家的小饭桌上。经过简单的布置,一个临时的特殊法庭搭建完毕。因为案情比较简单,被告人对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公诉人及审判长就几个疑点讯问后,法庭做了进一步调查。
被告人张某今年61岁,与被害人鲁某(女)未领结婚证一起生活了近两年。2012年10月23日晚,在扎鲁特旗鲁北镇被害人鲁某与被告人张某租住的出租屋内,鲁某请亲属娜某一家五口来家里吃饭,并一起饮酒。在吃饭的过程中,因琐事娜某的儿子与张某发生了争吵。酒后的张某将饭桌掀翻,鲁某对张某进行了劝阻,随后娜某一家人陆续离开。鲁某在屋门口啤酒箱里捡钥匙时,张某持刀从背后刺了鲁某颈部两刀。2013年8月30日,经通辽市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鲁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一级。
案件审理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张某表示认罪,也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并表示将尽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法庭未当庭宣判,将择日作出判决。
此次入户庭审刑事案件,在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尚属首例。(记者 奥妮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