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离婚时,存在以下几种房产分割的情况: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如涉及贷款,应先将贷款部分除去,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对方扣除贷款后的房屋市场价值的一半,得房一方单独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支付全款并取得房产证,该房屋是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按揭买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共同还贷部分,不论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除非一方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若双方离婚时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5)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经世律师事务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