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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不是遗产 不适用法定继承
内蒙古新闻网  15-12-18 15:22 打印本页 来源: 赤峰日报  
 

  原告陈某芝、陈某占、陈某琴、陈某霞、陈某军、陈某栋与被告陈某明是同胞兄弟姐妹,其母亲程某兰、哥哥陈某文生前与被告一起生活,为一个户籍家庭。1998年2月1日,以陈某文为承包人与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陈某文于2009年死亡,属于其的那份承包地由原告陈某占、陈某军、陈某栋、被告陈某明及案外人陈佳某协议分割耕种。2011年,原、被告的母亲程某兰死亡。2014年5月,政府征占了部分承包土地,所得土地补偿款由被告领取。六原告要求与被告一起继承其母亲那份土地补偿款144000元。

  经林西县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被告与母亲程某兰、哥哥陈某文为一个家庭取得了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承包地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本案的承包地为家庭成员三人的承包地,其他二人虽然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的土地应由被告继续承包经营,不能改变其承包合同。本案争议的征占地补偿款发生在程某兰死亡后,不属于遗产,其补偿款不发生继承。六原告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析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不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承包户只有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以家庭为单位承包,承包户其中某一家庭成员死亡的,其承包地由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并不能改变其承包合同,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本案的征占地补偿款发生在程某兰死亡后,不属于遗产。关键要理清遗产的涵义及范畴。(通讯员 刘姗姗)

[责任编辑 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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