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以中央“1+3”意见方案为指导,紧密结合自治区公安实际,具体分为7个部分、34项内容。“实施意见”的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自治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在指导思想上,着眼能力建设,创新机制制度,提升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和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在基本原则中,重点坚持四个原则,即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公安机关作为“刀把子”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坚持法治原则,确保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及制约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影响公安事业长远发展的难点问题;坚持专群结合,不断拓展新形势下社会治安社会化治理的新路子。“实施意见”的第二至第六部分,分别从完善维护国家安全工作机制、创新社会治安治理机制、深化公安行政管理改革、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和人民警察管理制度5个方面,明确了自治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29项具体改革任务。这29项改革是在充分考虑了自治区的区情、警情以及改革实情的基础上形成的,是今后重点推进落实的改革任务。“实施意见”的第七部分,从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统筹推进、搞好宣传引导3个方面对推进自治区公安改革工作提出专门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分工、推进程序、舆论宣传等内容。
“实施意见”的出台是自治区党委政府落实中央“1+3”框架意见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公安改革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必将推动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工作落地生根、取得实效。(黄永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