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被告人余某某、韩某某集资诈骗一案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余某某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韩某某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余某某、韩某某当庭表示认罪,不上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2011年期间,被告人余某某、韩某某虚构投资煤矿、房地产的事实,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给社会公众造成投资实体经济的假象,后以月利率1.5~3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1857名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共计51067.441万元,其中将37600万元用于高利转借他人,其余用于购买房产、土地及个人家庭消费。截至案发,共计向集资参与人退还本金及支付利息7772.66956万元,实际骗取43294.7714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韩某某虚构投资煤矿等事实,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诈骗的方法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余某某虽有自首情节,但其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给众多的集资参与人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同时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依法不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具有自首、从犯等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记者范亚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