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乌兰浩特市葛根庙镇浩特营子嘎查会计张铁山,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冒领粮食补贴和农资补贴5.1万元;贪污退耕护还林款2206元;挪用“化解乡村债务款”3.7万元;伙同他人骗取“种植”保险赔偿1.8万元。乌兰浩特市纪委监察局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2、乌兰浩特市太本站镇建设村村主任兰玉与村会计任玉山,借职务之便,相互串通,利用为村集体购买机井低压电力设施改造所需电料之机,私分集体资金6万元。乌兰浩特市纪委监察局决定,给予两人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判处兰玉、任玉山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
3、乌兰浩特市葛根庙镇副镇长韩金锁、林业站站长刘旭、土地所办事员高付伟,在职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在征收土地时,高付伟没有认真核实承包合同,多丈量有垄荒地29.3亩。群众反映该情况后,韩金锁与刘旭未认真调查核实,导致主要领导决策失误,多发放征地补偿款27万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乌兰浩特市纪委监察局决定,分别给予韩金锁行政记过处分、刘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高付伟党内警告处分。
4、乌兰浩特市义勒力特镇政府办公室主任张立辉,在担任乌兰浩特市机场征地小组成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虚增征地面积,伙同他人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33.4万元,并分得其中5.4万元。乌兰浩特市纪委监察局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追究刑事责任。
5、乌兰浩特市葛根庙镇白音乌苏嘎查党支部书记高满柱,任职期间,伪造合同,将883亩、238亩、151亩集体草原非法转让给他人牟利,并将其中部分承包款总计6万元进行侵占瓜分,分得其中1万元。乌兰浩特市纪委监察局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追究刑事责任。
6、乌兰浩特市土地征稽处职工周俊鹏,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虚增征地面积,骗取征地补偿款33.4万元,分得其中11万元。乌兰浩特市纪委监察局决定,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并追究刑事责任。
7、乌兰浩特市红胜村高龙海、王明森违反纪律问题。2012年初,时任红胜村党支部书记高龙海未经村民代表大会立会讨论通过,私自与市水务局协商,同意将乌兰浩特市污水处理厂南侧泄洪区内已形成建筑垃圾处理厂的15亩弃耕地作为市水务局的苗圃用地。2012年5月5日,高龙海让时任红胜村副主任王明森代表红胜村与市水务局签订《用地协议》。乌兰浩特市纪委监察局决定,分别给予高龙海、王明森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