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乌兰浩特市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的重要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王岐山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团结带领市属各基层党委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带头做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强有力地把主体责任落到实处,有力推进了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着力营造了风清气正的良好发展环境。
勇于担当,身体力行做表率。
乌市委坚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多次召开市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事宜,出台《中共乌兰浩特市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党委(党组)职责、纪委职责,“一把手”职责和班子成员职责,切实把“知责明责”的要求落到实处。
盟委委员、乌市委书记马焕龙在全市干部大会上和市委常委会上多次强调:各级党委“一把手”要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自觉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践行者、引领者、推动者和示范者,为各级干部做出表率。各级纪委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积极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把力量集中到监督、执纪、问责的主业上来,切实发挥好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各级干部要自觉警醒、自我约束,既干事又干净,做到勤政与廉政的高度统一。
善于担当,找准落实责任着力点。
围绕队伍管理、作风建设、维护民利、惩治腐败等焦点问题,乌市委打出“组合拳”,亮出问责剑,高举反腐镜,切实找准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
乌市始终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培养使用干部。在选拔干部标准上,突出理想信念、政治立场,突出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突出道德品行、作风修养,将政治品质与发展实绩考察相结合,切实选出“忠诚、干净、有担当”的好干部;在培养干部方向上,严纪律、强监督,禁止触碰“十条红线”,时刻以“三严三实”为标尺,建设过硬的干部队伍,同时,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中的监督检查,深入整治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提高老百姓对工作服务人员的满意度。
乌市认真履行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28条规定和盟委配套规定,把化解信访矛盾、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主责,主动担当起来。市政府同所属各部门签订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到各位副市长和政府各职能部门一把手头上,并严格按照考核、奖励和责任追究三个制度抓落实。同时,实行市级领导坐班接访、带案下访等措施,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扎实开展“三级示范抓引领”活动,共成立市镇村三级示范引领队237支,选派引领员983名,目前已深入联系点调研指导4800余次,梳理意见建议1153条,解决实际问题618个。深入开展“进社区、入网格、结亲戚”活动,在社区推行“社区准入制度”“四零工作法”,大力推行“阳光工程”,开展“亮剑行动”,继续实行重大项目“绿色通道”、限时办结、一站式服务等制度,推行延时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全市32个行政机关199个项目全部实行了限时办结,庸懒散拖、吃拿卡要、效率低下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得到解决,机关干部服务质量有了较大提高。对于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下力气拍“苍蝇”。
敢于担当,健全监督长效机制。
乌市委着眼于见实效、求长效的目标,建立健全了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风险防控机制等29项规章制度,扎牢制度的笼子,逐步形成了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体制机制。强化纪律约束,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落实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党性分析评议、报告个人事项、诫勉函询、述职述廉等各项制度,对于干部身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提醒早纠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制定出台《关于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巩固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明确“两个责任”,切实转变作风的实施意见》,严禁在履行职责、为民服务过程中触碰“十条红线”,对触碰纪律红线的严格追究责任人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追责,教育引导全市各级干部职工始终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最高位置,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方法,提高服务群众的本领和水平。
乌市委在党风廉政建设的过程中坚持靠前领导,在承担主体责任的基础上,既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又做到保障纪委发挥好反腐败职能的作用。今年,市纪委监察局共立案查处违纪案件36件,给予党政纪处分34人。在具体工作中,既保证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相对独立,又注重优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努力建设一支作风优良、心系群众、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队伍。与此同时,一如既往地提供充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切实保障纪检监察机关各项工作有效开展。(驻站记者姜丽艳通讯员康安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