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某是一所大学的在校学生,2014年1月15日经学校介绍推荐到一家公司参加就业前实习。同年5月的一天,王某在实习单位工作时,手指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王某经住院治疗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为十级。同年9月5日,王某以工伤待遇争议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那么,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工伤?
【分析】根据《劳动法》规定,实习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他们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建立事实或者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据此,只有属于工伤事故范围的职工,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的赔偿请求。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实习生的身份仍是学生,不是劳动者,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在实习过程中受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该类案件虽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应属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调整的一般的民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此,本案中的王某因实习过程中受伤,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律师建议:在校学生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实习单位应与学校、实习生订立三方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必要时可考虑购买商业保险转移风险。(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