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赵文萃)为切实做好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断加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查处力度。2月19日,呼和浩特市食药监局对1月份查处的10起食品药品违法案件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一、和林格尔县金盛粮油加工厂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案
2015年11月,和林格尔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和林格尔县金盛粮油加工厂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该厂生产的“精制黄米面”,生产日期为2015年11月02日,规格为5kg/袋。经检验,该批“精制黄米面”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GB2760-2014),滥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精制黄米面”全部售出,违法所得2500.00元。
该粮油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500.00元,并处15000.00元罚款,共计17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呼和浩特市蓝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牛肉干案
2015年8月,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市蓝禾食品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该公司生产的牧人之家牌蒙古手撕牛肉,生产日期为2015年08月20日,规格为418g/袋。经检验,该批手撕牛肉山梨酸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产品货值金额5741.0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60.00元。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200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60.00元,并处6000.00元罚款,共计63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亨拉斐尔酒庄销售无中文标识的进口干红葡萄酒案
2015年4月,新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呼市爱丽斯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购进的规格为750ml的进口Les Chastes红酒21瓶和规格为750ml的进口LE PAPE红酒1瓶,均无中文标签标识。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200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处以10000.00元罚款。
四、回民区西寺糕点店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案
2015年9月,回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回民区西寺糕点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该店生产加工的“大糟糕”。经检验,该批“大糟糕”铝含量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该糕点店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香甜泡打粉),导致其生产加工的“大糟糕”铝含量超标。
该糕点店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卫计委等五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没收不合格“大糟糕”,并处10000.00元罚款。
五、赛罕区香茗茶庄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2015年12月,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赛罕区香茗茶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大佛龙井西山碧芽(龙井茶)6盒,西山红茶天姥红茶10盒,上述产品未标示生产日期;发现金骏眉3盒,上述产品未标示保质期。经调查,上述产品违法所得545.00元。
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茶叶19盒,没收违法所得545.00元,并处5000.00元罚款,共计5545.00元的行政处罚。
六、赛罕区哈客斯食品店销售无中文标签食品案
2016年1月,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赛罕区哈客斯食品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内销售标示为“New Milky”字样的奶粉7袋,标示为“old collection”字样的巧克力5盒。上述产品均未在食品外包装标示中文标签,货值金额168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86.00元。
该食品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没收上述无中文标签食品12袋(盒),没收违法所得586.00元,并处5000.00元罚款,共计5586.00元的行政处罚。
七、玉泉区兴黔百益堂药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15年12月,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玉泉区兴黔百益堂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药店经销的“硫酸氢氯吡格雷片”药品7盒,“苯磺酸氨氯地平片”药品3盒,“酒石酸美托洛尔片”药品3盒。经调查,该药店经销的上述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货值金额共计875.00元。
该药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并处货值金额4倍罚款,共计人民币3500.00元。
八、赛罕区惠宇药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15年12月,赛罕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黄合少镇太平庄村惠宇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经销的头孢氨苄甲氧苄啶胶囊等5个品种的药品,均不能提供购进资质与购进票据。经调查核实,该药店经销的上述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现场查扣的上述药品的货值金额为746.00元,违法所得74.00元。
该药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74.00元,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共计3804.00元的行政处罚。
九、赛罕区欣乐康药店经销过期医疗器械案
2015年12月,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赛罕区欣乐康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药店经销的“医用敷贴”4袋,标示企业名称为青岛海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证号为鲁青食药监械(准)字2011第1640009号,生产批号为120801,灭菌日期为2012/08/02,有效期至2014/08/01。上述“医用敷贴”均已超过保质期。该药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医用敷贴”,并处20000.00元罚款。
十、回民区梦思医学整形美容院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2015年12月,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回民区梦思医学整形美容院进行了监督检查,在该店发现标示为天津市旺通工贸有限公司丽芬化妆品厂生产的“蝶变纤曌瘦身黄金组合”8盒。该产品为保持体形健美类化妆品,产品标签上未标示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该院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检验报告、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经调查,上述产品违法所得400.00元。
该美容院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停止回民区梦思医学整形美容院经营化妆品3天,没收违法所得400.00元,并处以1200.00元罚款,共计16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