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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十五)促进社有企业转型升级。加强各层级社有企业间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推进社有企业相互参股,建立共同出资的投资平台,推动跨区域横向联合和跨层级纵向整合。围绕产业发展、资源掌控、管理提升等战略目标,鼓励有实力的社有企业实施跨层级、跨行业、跨所有制并购重组、联合合作。在农资、农畜产品、日用消费品等重要涉农涉牧领域和再生资源行业,培育一批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企业集团。拓宽社有企业融资渠道,加大资产整合力度,吸纳社会资本参与,推动设立规范的股份制企业,并积极筹备上市。构建社有龙头企业与农牧民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推行“龙头企业+合作社+农牧户”的产销对接模式,结成利益共同体,实现互利互惠、共同发展。支持有条件的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饲草、边销茶、活体羊、冻肉等国家和地方重要商品储备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毛绒、粮食等大宗农畜产品政策性收储。

  五.深化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改革,强化为农牧服务功能

  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肩负着领导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重要职责。要深化联合社体制改革,理顺社企关系,创新运行机制,密切层级联系,着力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

  (十六)理顺联合社管理体制和工作职责。各级联合社实行上级社对下级社进行行业指导、本级社受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的管理体制。自治区和盟市级联合社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职能,贯彻落实好上级社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自治区联合社要加强机构职能建设,在股权融合、重大资产处置、项目建设、督查考核机制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切实解决联合社不联合、合作社不合作的问题。盟市级联合社要健全领导体制,推动社有企业实体化运作,加强与旗县级联合社的联系。旗县级联合社要组织实施好基层社改造,强化市场运营,搞好直接面向农牧民生产生活的服务网点建设。大力发展行业协会、专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实现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

  (十七)创新联合社治理结构。按照建设合作经济联合组织的要求,健全旗县级以上联合社机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突出抓好联合社监事会组织机构建设,更好运用市场经济手段推进工作,切实履行加强行业指导、落实为农牧服务职责、承担宏观调控的任务。落实好旗县级以上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政策。完善联合社代表大会制度,盟市、旗县级联合社要定期召开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

  推进旗县级联合社民主办社、开放办社,逐步把旗县级联合社办成基层社共同出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参与、实行民主管理的经济联合组织。创新旗县级联合社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市场化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用人制度,选择有条件的旗县(市、区)联合社进行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改革试点。统筹运营县域内供销合作社资源,打造县域范围内服务农牧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着力培育规模化服务优势。

  (十八)密切联合社层级联系。强化联合社为成员社服务、为基层社服务的工作导向。健全完善联合社对成员社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机制,考核结果通报成员社所在地党委、政府。探索建立成员社对联合社工作评价机制,选择部分旗县(市、区)试点开展成员社对联合社年度工作报告的评议工作。设立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各级联合社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盟市、旗县级联合社在自愿基础上,将本级合作发展基金的一部分上缴上一级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牧服务。

  六.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支持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好已有政策,抓紧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形成推动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合力。

  (十九)加强对基层社发展的扶持。自治区扶持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要向基层倾斜,各级联合社资源要更多投向基层社。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基层社的扶持力度,旗县(市、区)政府要将基层社建设纳入当地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涉牧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享受小微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

  (二十)加强财政政策支持。自治区财政要支持“新网工程”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组织实施农牧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盟市、旗县(市、区)可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对供销合作社新型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产业融合等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赋予供销合作社对财政扶持资金持有和管护职责,财政补助资金由各级联合社作为股本投入项目主体。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县域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按照“以股代投”方式交由盟市、旗县级联合社建设、运营和管护。

  (二十一)加强税收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国家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享受国家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优惠政策。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定期减免的,可向旗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上报减免申请;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减免申请。

  (二十二)加强金融、产业政策支持。鼓励各类金融组织将“新网工程”建设项目纳入信贷资金支持范围,增加社有企业和基层社基本建设贷款、中长期贷款和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各级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基层社围绕城乡居民生产生活开展的经营服务项目,享受自治区扶持服务业及流通产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十三)加强土地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要优先安排社有企业实施“新网工程”、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建设用地,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苏木乡镇政府要按照公益类项目标准,采取政府补助方式解决基层社及其经营服务网络终端、经营服务设施所需建设用地。对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社有企业和基层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和集体建设用地,经批准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地方收入收益部分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给同级供销合作社,用于“新网工程”项目建设和改善农村牧区流通基础设施。

  (二十四)加强产权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土地、房屋确权工作,因历史原因原始资料不全但供销合作社长期使用、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的现有土地和房屋,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部门要根据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的申请,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简化审批程序,及时办理相关产权证书。经地方党委、政府批准同意由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土地、经营设施、办公场所等资产,有关部门要及时给予确权登记,归属社有资产。涉及土地、房产、水电、通讯设施、交通工具等办理过户手续时,免收除工本费以外的过户手续费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十五)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已经国家有关部门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负有偿还责任的地方政策性亏损财务挂账,分清各级政府责任,并在国家政策框架下各负其责,分级承担解决。涉及供销合作社系统改制过程中的遗留问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

  七.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牧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牧民的理念,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在新时期继续办好供销合作社。

  (二十六)各级党委、政府要落实领导责任。把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统筹谋划、协调推进。积极稳妥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盟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研究评估后,报自治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选拔素质高、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各级联合社领导班子,特别是选好配强旗县级联合社领导班子。建立地方党委任免本级联合社主要领导干部与上一级联合社党组(党委)事前沟通协商制度。注重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系统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完善干部挂职管理,加大系统内外干部交流任职力度。探索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特点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二十七)坚持依法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坚持供销合作社的特定法律地位,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和社员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的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基层社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改制后剩余资产,分别归旗县级供销合作社和同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所有,用于发展合作经济。

  (二十八)加强供销合作社自身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增强深化综合改革的自觉性主动性,转变行政化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用改革的思路和市场的办法不断破解体制机制难题,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创新人力资源开发引进管理,突出抓好内部干部队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广泛吸引各类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着力培养一批懂经营、会管理的优秀企业家,造就一支对农牧民群众有感情、对合作社事业有热情、对干事创业有激情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巩固供销合作社系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切实加强和改进作风。大力弘扬艰苦奋斗、二次创业的精神,深入推进“为农、诚信、创业、合作”新时期供销合作社文化建设,加强中国特色合作经济理论和制度研究,为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汇聚起强大的精神力量。

[责任编辑 魏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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