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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保护条例》立新规:开车进入草原违法
内蒙古新闻网  16-04-18 08:57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原标题:《草原保护条例》立新规:开车进入草原违法

  为进一步促进基本草原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维护草原生态安全,保障和促进内蒙古畜牧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改。

  新《条例》中的第十六条修改为:除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外,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基本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基本草原上行驶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并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基本草原上行驶。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基本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察、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旗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3年平均产值3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记者 刘晓君)

[责任编辑 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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