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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内蒙古新闻网  16-04-19 09:25 打印本页 来源: 包头日报  
 

  保健食品标签

  【法规】

  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法宝】成分含量不能少

  【评析】

  此前,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也需要注册或备案,也要求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但并没有要求载明“含量”,所以出现了一只甲鱼生产几吨“龟鳖营养液”,一克虫草生产几吨“虫草粉”的保健食品,这实际上也是欺骗消费者。现在以法律的形式要求标明含量,能有效保障保健食品消费者的知情权。

  此外,这一条款要求保健食品的说明书、标签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这也很重要,对于一些不具备足够知识的消费者,也能防止他们被欺骗。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很多保健食品企业销售产品时,标注和说明书与注册、备案的不一致,而该条款强调产品上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这两个“相一致”要真正落实,需要执法部门加强监管,让法律真正落地。

  

[责任编辑 魏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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