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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关于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
内蒙古新闻网  16-04-19 10:01 打印本页 来源: 包头日报  
 

  2016年2月27日,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包头市关于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包头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本期科技版全文刊发两个《意见》,希望学习贯彻执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用新产品、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促进转型升级,打通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通道,最大限度地激发科技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的巨大潜能,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国有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

  二、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承担的财政支持科技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

  三、国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四、鼓励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五、鼓励企业采取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实施成果转化。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其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六、国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移收入全部留归单位,主要用于奖励科技人员和开展科研、成果转化等工作。科技成果转移和交易价格要按程序公示。

  七、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通过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应提取不低于70%用于奖励,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奖励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单位可全额代缴。

  八、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九、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如在给予本企业相关科技人员股权奖励时,个人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5个公历年)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十、择优扶持一批市内外两年内毕业的高等院校大学生在我市的创业项目。允许在校大学生(研究生)休学在我市创办企业或进行科技中介服务,择优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责任编辑 魏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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