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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应尽安全保障义务
内蒙古新闻网  16-04-21 10:36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画里话外

  4月14日,包头市九原区的张女士向本报记者反映,她母亲在九原区彩虹酷美天地连锁服饰商场购物时,被弹回来的商场大门拍倒摔伤。老人从摔倒到家属赶到商场期间,没有一名工作人员上前问询情况。她找到一位姓史的店长商谈解决办法。史店长表示,老人是被风吹后弹回来的大门拍倒受伤,商场不负责任。(4月19日《北方新报》)

  商场是消费者购物的场所,不仅要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质量可靠的商品,还应该保障消费者的购物安全,这是商家应尽的法定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从这个角度讲,张女士的母亲被弹回来的商场大门拍倒摔伤,商场没有理由不担责。

  商场之所以不愿意担责,是因为觉得在老人摔倒受伤这件事情上不存在过错,这样的理由显然站不住脚。虽然并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但是从老人摔倒后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施救这一情节来看,商场为顾客提供的服务还存在明显的瑕疵。最重要的一点还在于,商场作为公共场所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既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风大,谨防大门回弹”等警示标语,也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这足以说明,商场没能尽到善良谨慎管理人的义务。所以,商场不担责于情于法都说不过去。(文/刘根生 画/沈海涛)

[责任编辑 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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