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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酿连环事故 刘某获刑3年
内蒙古新闻网  16-04-30 11:24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近日,赤峰市宁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被告人刘某因醉酒后强行驾驶他人车辆引发多起交通事故,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5万元。

  2014年11月25日19时许,张某将自己的帕萨特轿车停在天义镇建设路北侧。被告人刘某醉酒后从张某手中抢下车钥匙,驾车行驶至某饭店前,与路边停放的赵某的货车、王某的电动车相撞,并与同向李某驾驶的夏利轿车及行人郑某相撞,致使帕萨特轿车、货车、夏利轿车及电动车损坏,共损失价值3万余元;致行人郑某、货车司机赵某、货车乘车人黄某身体受伤,住院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后,强行驾驶他人机动车上路,冲撞行人及车辆,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法官提醒大家:酒后驾驶既是对自己生命不珍惜和对家庭亲人不负责任的不智之举,更是侵犯他人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漠视法律、醉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必然要受到法律惩罚。(李瑞生)

[责任编辑 赵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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